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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厂房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日期:2023.05.04 作者: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厂房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2022年度厂房工程事故数量占全市房建市政工程类事故33.3%,暴露出个别工程建设主体管理无序、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2023年4月2日,黄山市屯溪区发生一起在建厂房墙体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对建筑工地进行大排查,加强厂房建设安全监管,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厂房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厂房(包括仓库、构筑物等)。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6月底。

(一)企业自查(5月中旬前)。全市厂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立即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施工作业。

(二)县级检查(6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厂房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未及时整改的抄告辖区安委办。

(三)县区互查(5-6月)。根据我局统一安排,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安排骨干力量,开展不少于1次县区互查,被查县区配合提供厂房类项目清单并做好督促整改;互查报告6月底前报至我局。

(四)市级督查(6月底前)。我市结合暗访督查、综合检查等行动适时开展督查,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加大督查频次,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三、主要排查内容

(一)市场行为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2.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人员“挂证”等情况;

3.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4.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6.是否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管理,信息数据是否上传市、省平台。

(二)安全生产方面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

3.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管理情况;

4.钢结构施工、墙体砌筑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围墙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安全和发展,高度重视厂房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厂房工程开展全覆盖精准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督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机制,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同时,在开展大排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三)举一反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全面加强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按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4日前将本地厂房大排查台账(见附件)、7月3日前将本地工作总结报送至我局。

附件:

1.县区互查分组安排

2.县区互查检查表

3.全市厂房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台账


 

2023年4月19日

 

附件3.合肥市县(区)厂房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台账.docx